確認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1號
SCDV,109,補,251,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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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劉勁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決議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
  第一項、第二項,均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
  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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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