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817元,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
,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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