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周煥富
被 告 徐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宗勝間履行和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000 元
【計算式:(3,501,000-7千x12-1萬x98)=2,437,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