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號
SCDV,109,補,232,202003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林政光 

      潘彥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玲惠之繼承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報被繼承人李玲惠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址、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