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4號
SCDV,109,補,224,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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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
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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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