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
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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