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0號
SCDV,109,補,220,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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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譚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之凡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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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