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1號
SCDV,109,補,20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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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溫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椿銘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謄本。
二、查報原告主張其土地遭地上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平方公尺
  為單位,實際占用面積仍以測量為準)。
三、以前開查報之「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土地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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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