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2號
SCDV,109,補,172,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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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許敏慧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儒林網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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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儒林網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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