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許敏慧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儒林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