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9年度,172號
SCDV,109,竹小,172,202003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172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亞洲才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載明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嗣經本院裁定命 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雖檢附被告 亞洲才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然未「具狀補正記載 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其訴 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才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