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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