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9號
SCDV,109,司催,39,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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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煥 
代 理 人 何宣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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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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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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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范可馨 │湖口鄉農會 │108年9月30日│615,400元 │FA404786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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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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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