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17號
SCDV,109,司促,281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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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吳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0,7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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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