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85號
SCDV,109,司促,2685,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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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岱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志明 
債 務 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聲請自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9 年3 月5 日為利息
  起算日,但係於109 年3 月12日始提示票據行使票據權利,
  則本票之利息請求即應自提示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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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鴻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