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關西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鍾助福
債 務 人 阮氏紅燕
債 務 人 楊平
債 務 人 李秀珍
債 務 人 范揚財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