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99號
SCDV,109,司促,1999,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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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志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
  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志皓於民國94年9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7月28日止共消費
  簽帳131,62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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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