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5號
SCDV,109,司促,1925,20200305,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盈靜 


債 務 人 邱瑋婷 


債 務 人 李鈺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瑋婷於民國105-107年間邀同債務人李鈺璇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232,78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
   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
   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
   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
   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
   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
   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邱瑋婷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年11月02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8,28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李鈺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鈺璇、邱│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198282│瑋婷   │0月02日起  │2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鈺璇、邱│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282│瑋婷   │1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