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張辰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5年6月15日許與聲請人訂立無擔保債務協
商協議書,其中,協議書發生之原因為:信用貸款、信
用卡、現金卡計3筆債權。業因信用卡與現金卡部份之
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故後不贅述。
二、按本人(即相對人)如對任一債權銀行未依本協議書清償
,本協議書除第6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視為無效,未到
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除不得再依協商機制申請協商外
,各債權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辦理,此協議書第
3條約定明文。經查,聲請人之原契約利率分訂:「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年息百分之15,如有遲延還本或付
息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為
此,如相對人毀約協議書,聲請人自有權依上開條款等
逕行訴追。
三、詎料,相對人簽立本協議書後,其後本息未償,現積欠
本金為268875元。【計算式:351009(協商本金)-23460
(信用卡)-58674(現金卡)=268875(信用貸款)】。」故
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暨原契約之約定利率、違約金,相
對人應清償聲請人前開本息暨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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