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9號
SCDV,109,司促,1829,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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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魏君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下同)ㄧ
  ○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魏君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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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