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8號
債 權 人 林加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CHAURE JUVELYN CONOPIO (喬佛玲)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CHAURE JUVELYN CONOPIO (喬佛 玲)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9 年2 月 13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