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號
SCDV,109,勞補,2,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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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呂芳進 
上列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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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