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羣峯
相 對 人 呂芳進
上列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