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2號
SCDV,108,重家繼訴,2,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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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彭高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彭誌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彭麗娥 

被   告 彭秋來 

      曹嘉如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麗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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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