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彭高秋華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被 告 彭誌明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彭麗娥
被 告 彭秋來
曹嘉如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彭麗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孟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