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8年度,609號
SCDV,108,竹小,609,20200305,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小字第6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陳俐伃 
被   告 彭健銘(即彭健榮之繼承人)

      陳彭麗榕(即彭健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彭健銘、彭陳麗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健榮之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彭健銘、彭陳麗榕於繼承被繼承人彭健榮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