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勞小字第12號原 告 黃建皓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許凱婷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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