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鄧毓錞
被 告 鄧南星
鄧南堂
鄧伊汝
被告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鄧秀琴
被 告 吳鄧秀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第5項權利範圍中關於「美金1025.57元」記載,應更正為「美金10252.57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