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鄧毓錞
被 告 鄧南星
鄧南堂
鄧伊汝
被告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鄧秀琴
被 告 吳鄧秀玲
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鄧吳麗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吳鄧秀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鄧吳麗英為兩造之母,於民國100年4月 21日過世,兩造為其子女,是被繼承人鄧吳麗英之繼承人為 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因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 共識,且被繼承人鄧吳麗英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 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 將附表所示之財產,按每人各6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以 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部分:被告吳鄧秀玲經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其餘被告4人則稱 同意分割方法為各6分之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關西農會之 餘額,同意以109年1月15日之餘額為分割範圍,其間已自動
扣款電費等均不再爭執。
四、經查: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鄧吳麗英於100年4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鄧吳麗英之子女,且為全體繼承人 ,每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 鄧吳麗英除戶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房屋稅籍證 明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外活期性存款歸戶查詢 等件為證。被告吳鄧秀玲經合法公示送達通知,未到庭答 辯。依此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鄧吳麗英之遺產 ,按兩造各6分之1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即屬有理。爰准將 兩造被繼承人鄧吳麗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按兩造每 人各6分之1比例分割。
五、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始提起訴訟,兩 造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 定,若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認本案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每人各6分之1)比例負擔,始 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附表一:被繼承人鄧吳麗英所遺財產及其分割方法:
┌─┬────────┬───────┬───────┐
│編│ 遺產內容 │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號│ │ │ │
├─┼────────┼───────┼───────┤
│ │新竹縣關西鎮大旱│ 1/14 │兩造按附表二所│
│ 1│坑段大旱坑小段 │ │示應繼分比例取│
│ │0167號土地 │ │得。 │
├─┼────────┼───────┼───────┤
│2 │新竹縣關西鎮東平│ 全部 │同上 │
│ │里34號房屋 │ │ │
│ │ │ │ │
├─┼────────┼───────┼───────┤
│3 │新竹縣關西鎮東平│全部(面積 │ 同上 │
│ │里37號房屋(純土 42.7平方公尺)│ │
│ │造、卡序AO) │ │ │
│ │ │ │ │
├─┼────────┼───────┼───────┤
│4 │新竹縣關西鎮東平│全部(面積 │ 同上 │
│ │里37號房屋 │55.80平方公尺 │ │
│ │ │、55.80平方公 │ │
│ │ │尺) │ │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美金1025.57元 │ 同上 │
│ │新明分行外幣存款│ │ │
├─┼────────┼───────┼───────┤
│6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24元 │ 同上 │
│ │存款(00000000 │ │ │
│ │-23891號帳號) │ │ │
├─┼────────┼───────┼───────┤
│ │關西鎮農會存款餘│31.9元 │ │
│7 │額(帳號0000000 │(108年12月21 │ 同上 │
│ │-000000-0) │日餘額) │ │
│ │ │ │ │
└─┴────────┴───────┴───────┘
│ │新埔郵局款餘 │ │ │
│8 │額(帳號000000-0│209,269元 │ 同上 │
│ │) │(108年12月21日│ │
│ │ │ 餘額) │ │
└─┴────────┴───────┴───────┘
**附表二: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 1. │鄧南星 │1/6 │
├──┼────┼───┤
│ 2. │鄧南堂 │1/6 │
├──┼────┼───┤
│ 3. │鄧秀琴 │1/6 │
├──┼────┼───┤
│ 4. │吳鄧秀玲│1/6 │
└──┴────┴───┘
│ 5. │鄧毓錞 │1/6 │
├──┼────┼───┤
│ 6. │鄧伊汝 │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