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玉櫻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千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玉櫻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本院108年8月13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 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 本院已於109年3月9日以新院平民政108司執消債清18字第00 7534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 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 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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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債務人林玉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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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現金:64,053元(保單解約金64,053元,另車牌號碼0000│
│ -HM之自小客車,出廠年份2003,應已無殘值) │
│ 處分方法:待確定,通知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至本院,製│
│ 作分配表將款項分配予各債權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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