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再審被告 郭春霞 郭文郎 郭淑禎 郭文澤 郭淑冠 郭若琦 郭若瑩 郭淑婉 郭佳寧 郭維欣 兼上列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文曜 再審被告 郭文珠(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舉(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龍(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峯(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英(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邱慶芳(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李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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