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8年度,2號
SCDV,108,再,2,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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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再審被告  郭春霞 
      郭文郎 



      郭淑禎 
      郭文澤 
      郭淑冠 

      郭若琦 

      郭若瑩 
      郭淑婉 

      郭佳寧 


      郭維欣 


兼上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文曜 
再審被告  郭文珠(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舉(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龍(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峯(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英(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邱慶芳(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李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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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