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25號
SCDV,107,重訴,225,202003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鄭國源 
      鄭敬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   告 郭智瑋(即郭國清之承受訴訟人)

      郭嘉哲(即郭國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智瑋郭嘉哲為被告郭國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郭國清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8月19日死 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郭智瑋郭嘉哲,有原告所提出郭國 清除戶戶籍謄本、郭智瑋郭嘉哲之戶籍謄本在卷為證,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郭國清之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 由郭國清之繼承人郭智瑋郭嘉哲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