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7年度,18號
SCDV,107,家財訴,18,2020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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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即反
請求原告  劉禹喬 
被上 訴 人
即原告即反
請求被告  王隆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及108年度
家財訴字第9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
上訴人就其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
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
)11,968,656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0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請補提出上訴理由
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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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