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9號
SCDM,109,附民緝,9,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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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
原   告 劉進廷
被   告 宋朋軒


      宋品毅
      彭鳳蓮
      宋朋軒之法定代理人
      彭釋瑩之法定代理人
      范元魁
      范元魁之父
      范元魁之母
      范元魁之法定代理人
      徐詠湘
      徐詠湘之父
      徐詠湘之母
      徐詠湘之法定代理人
      黃志弘
      黃志弘之父
      黃志弘之母
      黃志弘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宋朋軒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緝字第2 號案件,經原
告向被告宋朋軒及其父宋品毅、其母彭鳳蓮、其法定代理人、同
案被告彭釋瑩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所認定之共犯范元魁徐詠湘
黃志弘及渠等父母、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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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