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 告 劉進廷被 告 宋朋軒 宋品毅 彭鳳蓮 宋朋軒之法定代理人 彭釋瑩之法定代理人 范元魁 范元魁之父 范元魁之母 范元魁之法定代理人 徐詠湘 徐詠湘之父 徐詠湘之母 徐詠湘之法定代理人 黃志弘 黃志弘之父 黃志弘之母 黃志弘之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宋朋軒因被訴本院109 年度金訴緝字第2 號案件,經原告向被告宋朋軒及其父宋品毅、其母彭鳳蓮、其法定代理人、同案被告彭釋瑩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所認定之共犯范元魁、徐詠湘、黃志弘及渠等父母、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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