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9號
SCDM,109,訴,69,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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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謙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謙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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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