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黎寶珠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81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案被告黎寶珠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判決,經 被告提起上訴,本案業於109年3月26日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 審理,是被告現已非屬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無從再審酌 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 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