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力城
陳秋雅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力城係告訴人陳衣凡之夫,為有 配有之人,被告陳秋雅亦明知被告蘇力城為有配偶之人,2 人仍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1月間,在 新竹縣新豐鄉某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1 次,被告陳秋雅因而 懷孕,並於104 年9 月8 日產下1 子陳○○。嗣於108 年10 月1 日告訴人接獲友人告知此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蘇力 城涉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陳秋雅涉有刑法 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蘇力城、陳秋雅分別涉犯刑法第239 條 前段通姦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9 年1 月10日具狀 撤回對被告蘇力城、陳秋雅之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之刑事 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查(見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8號卷第 15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