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31號
SCDM,109,易,31,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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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馨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1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韓馨誼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韓馨誼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4 日晚間10時許,在新 竹縣峨眉鄉友人居住之工寮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 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器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韓馨誼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 39頁、第4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 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韓馨誼如附件起訴書事實欄 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處分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又再度施用足以導 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 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 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咖啡廳廚房工作,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元,尚有父母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參被告於 本院審理之陳述,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至第44頁)、暨其品 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至於被告



表示其目前假釋中為更生人,好不容易有一穩定工作,與家 人的關係亦慢慢修復,請求不予撤銷假釋,惟假釋非本院所 主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非本院所得置喙,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
被 告 韓馨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馨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7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又因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 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毒聲 字第47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90年4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 毒偵字第3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5 日為警採尿時起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5日晚間7 時30分許,為 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新竹縣○○鎮○○街00號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將其拘提到案,經警採集其尿液送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韓馨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東10813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 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 00)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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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