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176號
SCDM,108,金訴,176,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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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仲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
度偵字第669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3 月31日宣判。惟本院於109 年3 月25日收受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認告訴 人高敏茹受騙匯款至被告陳仲良提供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 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此部分犯罪事實核與本 案為同一案件。本院為釐清犯罪事實及使訴訟資源有效運用 ,認有再開審理之必要,爰命本案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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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