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吉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9178號、第9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吉祥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黃吉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方 式、數量、金額,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一所示之 李文平,以牟取不法利益。另與周筱倩(業經本院另案為有 罪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以同上門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交易方式、數量、金額,分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 表二所示之李文平、韋美鈺,以牟取不法利益。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經本院加以審酌之下列所引用各項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未表示爭執其證據能 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書面 陳述作成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得採為證據。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 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 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吉祥於警詢、偵查、本院行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62至66、186、192至 194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周筱倩、證人即購毒者李文平、
韋美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通訊監察 書(本院卷第91至102頁)、通訊監察譯文、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見偵8176卷 第82頁)在卷可稽(其餘偵查卷部分之證據卷頁,均如附表 一、二之證據欄所示),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黃吉祥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與共犯周筱倩間就附表二所示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
㈢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自白減輕:被告就附表所示6次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犯罪事實在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均減輕其刑。
㈥酌減:
1.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 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 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 ,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互通有無者亦有之,其販賣行 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 所設之法定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 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 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 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 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2.查被告本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固均值非難,然販賣 對象僅限於李文平、韋美鈺2人,每次交易之數量亦均屬 小額零星販賣,被告又無販賣毒品前科,要與跨國販毒或 中型毒販、大盤毒梟之犯罪情形迥然有別,所為犯行尚非 重大惡極難赦,依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 被告縱處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有失之刑罰過苛而不免予 人情輕法重之感,亦顯不盡情理,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及比
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可堪憫恕 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予減輕其刑,並依法遞 減之。
三、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 施用毒品之惡習,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 實屬不該;且依被告及共犯周筱倩之供述可知本件販毒所得 均悉數由被告收取,觀其本件就共同販賣毒品部分之情節及 分工,係由被告擔任主導之角色,罪質較共犯周筱倩重;惟 念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各次販賣甲基安非 他命之數量尚非甚鉅,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鐵工工作等之經濟 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2頁),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 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自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 犯罪所得均由其收取等語(本院卷第63頁),故上開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均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另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係被告單獨及與共犯周筱倩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用之 物,有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於被告各該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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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易對│ 時間 │ 地點 │交易方式、毒品│證據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號│象及持│ │ │數量、金額(新│ │ │
│ │用門號│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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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平│108 年│新竹市│黃吉祥與李文平│㈠證人李文平之證述 │黃吉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0986 │5月23 │北區中│電話聯絡後,再│ 1.108.07.28 警詢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
│ │551870│日20時│山路 │由黃吉祥某不知│ (偵8176卷第49頁)│扣案之門號○九一六七二│
│ │ │35分許│650之3│情友人前往交付│ 2.108.07.29 偵訊 │九五二一號行動電話壹支│
│ │ │通話結│號1樓 │甲基安非他命1 │ (偵8176卷第56頁)│(含SIM卡壹張)、犯罪 │
│ │ │束後約│住處門│包(約0.5公克 │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
│ │ │5分鐘 │口 │)並收取價金 │ (偵8176卷第69、93│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後 │ │1,000元,嗣後 │ 頁、本院卷第62、│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再將1,000元交 │ 186、192頁) │徵其價額。 │
│ │ │ │ │給黃吉祥 │㈢通訊監察譯文號 │ │
│ │ │ │ │ │ 1-4-3 │ │
│ │ │ │ │ │ (偵8176卷第49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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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文平│108 年│新竹市│黃吉祥與李文平│㈠證人李文平之證述 │黃吉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
│ │0986 │5月27 │東區南│電話聯絡後,再│ 1.108.07.28 警詢 │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
│ │551870│日19時│大路 │由黃吉祥前往交│ (偵8176卷第49頁反│扣案之門號○九一六七二│
│ │ │52分許│702巷 │付甲基安非他命│ 面) │九五二一號行動電話壹支│
│ │ │通話結│2號旁 │1包(約0.5公克│ 2.108.07.29 偵訊 │(含SIM卡壹張)、犯罪 │
│ │ │束後約│小橋 │)並收取價金 │ (偵8176卷第56頁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
│ │ │10分鐘│ │1,000元 │ 反面)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108.07.29 偵訊 │徵其價額。 │
│ │ │ │ │ │ (偵8176卷第69、92│ │
│ │ │ │ │ │ 頁、本院卷第62、│ │
│ │ │ │ │ │ 186、192頁) │ │
│ │ │ │ │ │㈢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編號1-4-4 │ │
│ │ │ │ │ │(偵8176卷第49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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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交易對│ 時間 │ 地點 │交易方式、毒品│證據 │主文 │
│號│象及持│ │ │數量、金額(新│ │ │
│ │用門號│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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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平│108 年│新竹市│黃吉祥與李文平│㈠證人李文平之證述 │黃吉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0986 │5 月4 │北區中│電話聯絡後,再│ 1.108.07.28 警詢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551870│日下午│山路 │由周筱倩前往交│ (偵8176卷第46頁 │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
│ │ │7 時4 │628 號│付甲基安非他命│ 反面至第48頁) │一六七二九五二一號行動│
│ │ │分許 │7 -11 │1 包(約0.5 公│ 2.108.07.29 偵訊 │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 │便利商│克)並收取價金│ (偵8176卷第55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店頂福│1,000 元,嗣後│ 反面)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門市前│再將1,000 元交│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給黃吉祥 │ 108.07.29 偵訊 │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偵8176卷第67、 │ │
│ │ │ │ │ │ 92頁至第92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 本院訊問、審理 │ │
│ │ │ │ │ │(本院卷第63、186、 │ │
│ │ │ │ │ │ 192頁) │ │
│ │ │ │ │ │㈢證人周筱倩之證述 │ │
│ │ │ │ │ │ 1.108.07.29 警詢 │ │
│ │ │ │ │ │ (偵8176卷第8 頁 │ │
│ │ │ │ │ │ 反面至第10頁) │ │
│ │ │ │ │ │ 2.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 │ │
│ │ │ │ │ │ 3.108.07.29聲羈訊問│ │
│ │ │ │ │ │ (聲羈卷第16頁) │ │
│ │ │ │ │ │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 │
│ │ │ │ │ │ 1-4-1 │ │
│ │ │ │ │ │(偵8176卷第18頁至第│ │
│ │ │ │ │ │ 18頁反面)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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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文平│108 年│新竹市│李文平先於108 │㈠證人李文平之證述 │黃吉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0986 │5 月11│北區中│年5 月10日下午│ 1.108.07.28 警詢 │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551870│日凌晨│和路24│某時許,在上址│ (偵8176卷第48頁 │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
│ │ │0 時56│巷2 號│7 -11 便利商店│ 至第48頁反面) │一六七二九五二一號行動│
│ │ │分許通│周筱倩│頂福門市交給黃│ 2.108.07.29 偵訊 │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話結束│之住處│吉祥價金1,000 │ (偵8176卷第55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後約3 │外 │元用以購買甲基│ 反面至第56頁)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分鐘 │ │安非他命,嗣黃│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吉祥、周筱倩與│ 108.07.29 偵訊 │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李文平電話聯絡│ (偵8176卷第92頁 │ │
│ │ │ │ │,由周筱倩將甲│ 反面) │ │
│ │ │ │ │基安非他命1 包│ 本院訊問、審理 │ │
│ │ │ │ │(約0.5 公克)│ (本院卷第63、186、│ │
│ │ │ │ │裝於菸盒,於左│ 192頁) │ │
│ │ │ │ │列時間,置放在│㈢證人周筱倩之證述 │ │
│ │ │ │ │其住處門口之變│ 1.108.07.29 警詢 │ │
│ │ │ │ │電箱上,李文平│ (偵8176卷第11頁 │ │
│ │ │ │ │再前往拿取 │ 至第12頁) │ │
│ │ │ │ │ │ 2.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42頁 │ │
│ │ │ │ │ │ 反面至第43頁) │ │
│ │ │ │ │ │ 3.108.07.29聲羈訊問│ │
│ │ │ │ │ │ (聲羈卷第16頁) │ │
│ │ │ │ │ │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 │ │
│ │ │ │ │ │ -2-3即編號1-4-2 │ │
│ │ │ │ │ │(偵8176卷第19頁反面│ │
│ │ │ │ │ │ 至第20頁、第52頁反│ │
│ │ │ │ │ │ 面至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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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韋美鈺│108 年│新竹市│黃吉祥、周筱倩│㈠證人韋美鈺之證述 │黃吉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0909 │5 月7 │東區高│與韋美鈺電話聯│ 1.108.07.31警詢(09│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756483│日凌晨│峰路1 │絡後,由黃吉祥│ :33) │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
│ │ │3 時6 │號萊爾│騎機車搭載周筱│ (偵8822號卷第29 │一六七二九五二一號行動│
│ │ │分許通│富便利│倩前往,再由周│ 頁反面至第30頁)│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話結束│商店對│筱倩交付甲基安│ 2.108.07.31 偵訊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後約30│面 │非他命1 包(約│ (偵8176號卷第100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分鐘 │ │1 公克)並收取│ 頁反面)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價金2,000 元後│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旋交給黃吉祥 │ 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93頁 │ │
│ │ │ │ │ │ 至第93頁反面) │ │
│ │ │ │ │ │ 本院訊問、審理 │ │
│ │ │ │ │ │ (本院卷第63、186 │ │
│ │ │ │ │ │ 、 192頁) │ │
│ │ │ │ │ │㈢證人周筱倩之證述 │ │
│ │ │ │ │ │ 1.108.07.29 警詢 │ │
│ │ │ │ │ │ (偵8176卷第10頁 │ │
│ │ │ │ │ │ 反面至第11頁) │ │
│ │ │ │ │ │ 2.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43頁)│ │
│ │ │ │ │ │ 3.108.07.29聲羈訊問│ │
│ │ │ │ │ │ (聲羈卷第16頁) │ │
│ │ │ │ │ │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 │ │
│ │ │ │ │ │ -2-2即編號1-5-1 │ │
│ │ │ │ │ │(偵8176號卷第19頁至│ │
│ │ │ │ │ │ 第19頁反面、第77頁│ │
│ │ │ │ │ │ 至第7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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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韋美鈺│108 年│新竹市│黃吉祥、周筱倩│㈠證人韋美鈺之證述 │黃吉祥共同犯販賣第二級│
│ │0909 │5 月29│東區高│與韋美鈺電話聯│ 1.108.07.31警詢(09│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756483│日下午│峰路1 │絡後,由黃吉祥│ :33) │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
│ │ │1 時38│號萊爾│騎機車搭載周筱│ (偵8822號卷第30頁│一六七二九五二一號行動│
│ │ │分許通│富便利│倩前往,再由周│ 反面至第31頁) │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 │
│ │ │話結束│商店附│筱倩交付甲基安│ 2.108.07.31 偵訊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後約30│近 │非他命1 包(約│ (偵8176號卷第101 │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分鐘 │ │1 公克)並收取│ 頁)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價金2,000 元後│㈡被告黃吉祥之供述 │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旋交給黃吉祥 │ 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93頁 │ │
│ │ │ │ │ │ 反面至第94頁) │ │
│ │ │ │ │ │ 本院訊問、審理 │ │
│ │ │ │ │ │ (本院卷第63、186、│ │
│ │ │ │ │ │ 192頁) │ │
│ │ │ │ │ │㈢證人周筱倩之證述 │ │
│ │ │ │ │ │ 1.108.07.29 警詢 │ │
│ │ │ │ │ │ (偵8176卷第12頁至│ │
│ │ │ │ │ │ 第12頁反面) │ │
│ │ │ │ │ │ 2.108.07.29 偵訊 │ │
│ │ │ │ │ │ (偵8176卷第43頁至│ │
│ │ │ │ │ │ 第43頁反面) │ │
│ │ │ │ │ │ 3.108.07.29聲羈訊問│ │
│ │ │ │ │ │ (聲羈卷第16頁) │ │
│ │ │ │ │ │㈣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 │ │
│ │ │ │ │ │ -2-4即編號1-5-3 │ │
│ │ │ │ │ │(偵8176號卷第20頁至│ │
│ │ │ │ │ │ 第20頁反面=第77頁│ │
│ │ │ │ │ │ 反面至第78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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