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22號
SCDM,107,原訴,22,2020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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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和



      周建宏


      林賜榮



      田錦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3月6日所為之107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二、㈡、4」部分第六至七行原記載「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應更正為「就被告田錦祥陳秉和分別宣告緩刑2年、4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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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