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3號
PCDV,109,除,8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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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訴訟代理人 陳韻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1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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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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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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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中小企│臺灣中小企│108年8月5日 │20,000元 │FZ0786875 │ │
│ │業銀行埔墘│業銀行埔墘│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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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