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54號
PCDV,109,重訴,154,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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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志明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𪾓
被   告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8日 送達於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為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 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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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