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9號
PCDV,109,訴,669,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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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洪珍娜
被   告 莊雅貴

      駱志茂

      黃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街0 段00號20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公同共有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給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系爭房
屋108 年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36,000 元,有房屋稅轉
帳繳納證明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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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