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洪珍娜
被 告 莊雅貴
駱志茂
黃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街0 段00號20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公同共有人,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
還給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據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系爭房
屋108 年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736,000 元,有房屋稅轉
帳繳納證明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穎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