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邱紫沛
被 告 楊俊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35,54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