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1號
PCDV,109,補,581,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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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胡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8 萬2,34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731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231 元(壹萬柒仟貳佰
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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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