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9號
PCDV,109,補,579,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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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9,90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6,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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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