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政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證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9,90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6,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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