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7號
PCDV,109,補,577,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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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羅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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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