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羅謝金妹
被 告 羅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