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4號
PCDV,109,補,564,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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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伵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201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5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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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