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2號
PCDV,109,補,562,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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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平諭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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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