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8號
PCDV,109,補,558,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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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吳維芬 


被   告 莊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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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