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4號
PCDV,109,補,534,2020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7,805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萬7,8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1/1頁


參考資料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