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蘭
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2萬7,805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2萬7,8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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