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蕭淵潭
訴訟代理人 蕭明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大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