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7號
PCDV,109,補,487,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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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蕭淵潭 

訴訟代理人 蕭明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大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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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