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0號
PCDV,109,補,440,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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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九九九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志偉 
被   告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守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 萬2,174 元(利息、督促
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
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8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萬5,364 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2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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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九九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毅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